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系指寄件人委托我司派送货物时所声明的双方权利义务,于寄件人签收之日起订立,契约之当事人为我司与寄件人,双方均须遵守本服务条款。本条款所称之“货件”系指已抵达我司或已由我司工作人员签收之货件。每一货件均须受本条款有关责任限制之规定约束。
如果发件人需要更高程度的保护,可以购买额外的保险。
1. 限制和禁止的货物
寄件人同意其所寄送的所有货件均可以运输。以下物品将不予接受:
1) Hazardous items, dangerous items, and prohibited or restricted items specified by the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Association (IATA),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and other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or organizations Items (restricted items for posting: batteries, items containing batteries, medicines for emergency medical or scientific research, sports guns, live animals, magnetic items that do not exceed the standard, perishable items, radioactive items, vaccines, private seals or official seal, etc.).
2)我司认为无法安全合法运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物品、喷雾容器、酒精类液体、石棉、丁烷打火机、医疗废物、毒性物品、腐蚀性物品、食品、茶叶、现金、支票、伪钞、药品、干冰、易燃易爆物品、淫秽物品、超过标准的磁性物品、氧化物及有机过氧化物、武器及弹药、可溶解油漆、动物、现金、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贵重金属及矿石、枪支弹药、人体、色情物品及非法麻醉品/毒品及其他当地法律禁止的物品)。
2. 检查
我司有权在未提前通知寄件人的情况下对货件进行抽样启封检查,如发现限制或禁运物品,我司将扣留当天所有货件,不予发货。
3.交付和无法交付。
寄件人确保收件人的准确和完整。货件不能按照某个邮政信箱(PO BOX)或仅根据邮政编码进行派送,而将按照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派送(在邮政派送中邮件的第一个收件人应被视为收货人),但不一定直接派送至收件人本人。如果收件人地址有集中接收点,货件将派送至该接收点。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将根据寄件人要求对货件作出合理处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寄件人承担:1)收件人
拒绝接受货物或支付税款;
2) 该货物被视为不可接受;
3)海关认为寄件人的清关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该货物开具的清关发票的寄件人为我司,若海关要求提供真实寄件人盖章的清关信息,寄件人需配合海关处理);
4)无法确定或找到收件人。
若寄件人未及时提供处理建议或目的地国政府不能接受寄件人的处理建议,我司有权放弃该件货件而不必对寄件人或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4. 运费
freight published on our website does not include remote charges and additional charges for special products and special packaging. Some freight methods need to be calculated based on the actual weight or volume of the goods, whichever is higher. Our company can charge any goods Re-weigh and measure to confirm its calculated data. The sender shall pay or return to our company all freight, surcharges, storage fees, customs duties and other taxes collected by our company itself or incurred on behalf of the sender, recipient and any third party in the transportation service (partial express The method may not be able to know the additional charges in advance, and the final charg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arrier’s bill); when the shipment falls under the non-delivery situation mentioned in Article 3 of this article, it shall also pay to our company all the resulting Return shipping, import charges, compensation, damages, fines, and other related costs.
5. 退货
提供退货服务的货运方式发生本条第3款所述情形的,货物将予以退回。由于各个承运商为国际货物退回提供的环节不同,货物退回所需的时间也不同。我司将在货物退回收货地址后尽合理努力通知寄件人,并根据寄件人的意见处理货物,但不对货物退回所需的时限作出任何承诺。
6. 我公司的责任
本公司基于本条款对寄件人所负的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且不超过各运输方式所公布的限额。由于寄件人可事先投保特殊风险,故本公司对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收入、利息和未来业务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不论该等其他损失或损害是特殊的还是间接的,不论我司是否在接受货件之前或之后知道有此等损失或损害的风险。每票货件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此等赔偿将是所有损失和损害的唯一及最终解决办法。若寄件人认为本条有关赔偿的规定将不足以赔偿其损失,则应自行为货物价值投保,否则寄件人将承担所有损失和损害的风险。
7. 货物查询
对于承运商可提供查询的货运方式(平邮、小包裹除外)如出现下列情况,寄件人可向我司提出查询申请:1)货物未按正常处理时间在网上显示
. 追踪信息;
2)货物未能在所选运输方式承诺的期限内顺利送达;
3)在所选运输方式对应的查询网站,货物已成功派送,收件人反应未收到包裹(中欧专线EUEXP除外);
4)收件人反映货物损坏、减少、与交付货物不符;
5)发生无法解释的费用。
寄件人在寄递货物时应确保货物信息详尽准确,查询时提供所要查询货物的相关信息。承运人因情况拒绝查询,一切损失及责任由寄件人承担。国际运输货件查询因时间、空间及中转环节限制,不同国家、不同运输方式查询周期不同,我司将尽合理努力为寄件人查询货件情况,但不对承运人延误而承担责任。
8. 索赔
任何索赔均须在我司各货运方式的查询期结束后提出。
1)迷失在公司里
自我司签收货件起至我司将货件交付承运人止,若货件发生丢失,我司将负责赔偿。责任金额以寄件人于我司系统输入的申报价值或商品实际价值(即客户提供的购买凭证及发票)中较低者为准。单个包裹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100美元。
2)
承运人将遗失货件从我司发出后,承运人会提供相关交接证明,如货件遗失,责任在承运人,我司会协助客户向承运人索赔,索赔金额依各运输方式赔偿规定执行。
3) 货物
因我司操作原因导致包裹寄错地址,我司将退还客户所收取的邮寄或快递费用,并可选择赔偿包裹价值或申报价值,以较低者为准,承担包裹从国外退回深圳的平邮邮费,并以将包裹从错误地址转发到正确地址的平邮邮费中成本最低的方式处理。但不承担因寄错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4)海关抽查导致包裹丢失
包裹在过海关时,海关会开箱检查,可能导致包裹遗失、包裹内物品(全部或部分)丢失、或被海关扣押,我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9. 运输延误
本网站公布的运送时间为自对应查询网站的操作记录开始至货物抵达为止的时间,但不包括我司提货时间、分拣中心分拣时间及海关清关时间。此等标准并非承诺,亦不构成协议的一部分。我司对因运送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毁概不负责。
10. 不可抗拒的因素
对于因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例如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大雾等;不可抗力,例如战争、空难或禁运;货件的固有缺陷或特性(无论我司是否知晓);暴乱或内乱;非我司雇员或与我司无合同关系的人员的行为或不行为,例如寄件人、收货人、第三方、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劳工事件;电磁破坏或记录删除。
11. 寄件人的担保及赔偿责任
如果寄件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下列保证和声明,寄件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给我司造成的损失和损害:1
) 寄件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准确;
2)货物是由寄件人或其雇员在安全的前提下准备的;
3)为发货人准备货物的人足够可靠;
4)寄件人应确保我司在货物的准备、储存或运输过程中不受他人不当干扰;
5)货物所有标记齐全准确,地址清晰,包装妥善,适合在一般注意下安全运输;
6)遵守有关海关和进出口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12. 路线
寄件人接受承运人安排的所有路线和绕行路线,包括可能的中转站。
十三、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考虑到我公司的利益,与本条款有关的所有争议将受发货人原发件地国家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管辖,并适用发货人原发件地国家法律,发件人不可撤回地接受该管辖。
14. 可分割性
本条款任何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